【检答网集萃—56】对治安案件执法行为及处罚决定不服,能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
来源: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: 浏览次数:0
对治安案件执法行为
及处罚决定不服
能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
咨询类别:控告申诉检察
咨询人:北京市检察院 陈方兴
咨询内容: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,办理治安案件,开展执法活动。检察机关能否针对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执法活动直接开展监督?除常规行政救济手段外,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,公民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吗?
个人意见(理由和依据):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列举了检察机关的八项法定职权,其中第八项为“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”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: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,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、行政监察机关检举、控告;收到检举、控告的机关,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。”结合上述法律规定,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执法案件的办理有权开展监督。
